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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2006年5月12日前为29349930)、38249090(2008年为38249099)。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3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3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9月 2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74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4 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