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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欧博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 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 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吉卫联发〔2024〕4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文明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21—202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政府创新优化监管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4年2月4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体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的法治环境,促进卫生健康领域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21-202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卫生健康医疗监督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规定了2类专业共6项违法情形,其中包括医疗卫生技术管理5项情形,医疗卫生人员管理1项情形。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监管类型、不予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 (责任编辑:) | 
              
